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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周六福女士手链款式圆,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召开。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周六福女士手链款式圆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

  原募投项目中“全国范围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实施主体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3,444.00万元,目前暂未投放。

  本次拟将该项目中9,000.00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拟使用9,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与1000.00万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9,0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户内,用途为开设直营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

  本次涉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000.00万元,上述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及募集资金9000万元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为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周六福女士手链款式圆他用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予以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物业并签署购买意向协议的预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基于长期发展考虑,拟从独立第三方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虹峰地产”)购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32号(大东区滂江街32-1号、大东区滂江街32-2号),即J3#的BI至5F(或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建筑面积约为23824平方米的房产 。由于目前具体细节仍在洽谈中,为表双方诚意并避免其他人恶意竞争,因此公司拟与虹峰地产签订《商品房购买意向协议》,并同意向虹峰地产支付5000万元诚意金,该诚意金不做房款抵扣,协议在董事会审批同意后进行签署。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洽谈有进一步进展并达成一致时将在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物业并签署购买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于2017年7月25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进行换届,并选举成立第四届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有九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三名。

  经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拟推选郭英杰先生、李玉昆先生、马俊豪先生、郭裕春先生、彭凯先生、张伟良先生共六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需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分别、逐项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拟推选孙长江先生、刘彦文先生、张黎明先生共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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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会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需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分别、逐项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当的职务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决定。

  非独立董事薪酬具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独立董事为固定津贴,每年5万元(含税),出席公司董事会及为公司工作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郭英杰先生

  郭英杰先生,中国国籍,1961年4月出生,高中学历,现兼任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沈阳老字号协会会长。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任萃华有限总经理。目前任深圳翠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0年被评为“沈阳市杰出企业家”,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郭英杰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9,6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2%,与公司股东深圳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琼雁、郭裕春为一直行动人,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李玉昆先生

  李玉昆先生,中国国籍,1955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工艺美术师,现兼任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国黄金协会常务理事,曾任沈阳市萃华金银制品厂车间主任、生产技术科长、厂长,萃华实业总经理、萃华有限董事长。李玉昆先生师从穆福宣先生、夏福元先生,是“萃华金店”“花丝、提花、点蓝、錾刻”等传统手艺的第四代传人,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之一,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李玉昆先生持有公司7,083,59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0%,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马俊豪先生

  马俊豪先生,中国国籍,1951年11月出生,中学学历,2003年6月至今任惠州市俊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达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马俊豪先生持有公司9,646,6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0%,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郭裕春先生

  郭裕春先生,中国国籍,198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2011年7月起,兼任公司总经理。2013年7月30日起,兼任沈阳新华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4年3月,兼任深圳萃华总经理。2013年12月10日,兼任沈阳萃华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郭裕春先生持有公司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与公司股东深圳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为一直行动人,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彭凯先生

  彭凯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主要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任常务副总经理。2010年荣获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颁发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彭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张伟良先生

  张伟良先生,中国国籍, 1972年7月出生。1994年至2000年就职于湛江粤西有色金属公司任助理工程师主要负责合成立方镐的研发和制造。2000年至2008年,在深圳市翠艺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任职业务人员周六福女士手链款式圆; 2008年至今,任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张伟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高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孙长江先生

  孙长江先生,中国国籍,1964年11月出生,硕士学历,高级律师, 现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沈阳工学院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孙长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刘彦文先生

  刘彦文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6月出生,现任大连理工大学会计及财务管理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等。

  刘彦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张黎明先生

  张黎明先生,中国国籍,1955年1月出生。1999-2014年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7-2015年,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秘、副总裁,主要负责证券、人事、法律、经营、基建等;1992-1997年任沈阳交电总公司党委书记、常务副总;1981-1991年任沈阳市第一商业局、商业管理局科员、副科长、科长、处长;1979-1980年任沈阳市百货公司物价员;1978-1979年任沈阳市东风百货商店收款员、核算员;1974-1978年任辽宁省西丰县凉泉公社中兴大队水利施工员、通讯员等,现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黎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7年7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帅肄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17年6月2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

  原募投项目中“全国范围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实施主体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3,444.00万元,目前暂未投放。

  本次拟将该项目中9,000.00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拟使用9,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与1000.00万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成立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9,0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户内,用途为开设直营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

  本次涉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000.00万元,上述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及募集资金9000万元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为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予以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进行换届,并选举成立第四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股东提名,公司监事会拟推选郝率肄女士、张秋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本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公司监事候选人最近两年内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发个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需采取累积投票制对职工代表监事进行逐项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薪酬及职工代表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同行业的股东代表监事薪酬及职工代表监事的津贴水平,制定的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薪酬及职工代表监事津贴方案如下: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制定。

  五、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郝率肄女士

  郝率肄女士,中国国籍,1980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曾任深圳姚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店长,现任公司自营管理部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及销售等工作,2009年荣获“沈阳市"三八"红旗手”称号,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郝率肄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张秋静女士

  张秋静女士,中国国籍,197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销售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加盟业务的运营管理工作。2010年荣获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颁发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现任公司监事会监事。

  张秋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3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10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1.92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14.56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093.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0,821.3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2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44,608,771.9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278,003,646.98元(含利息收入),其中1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原募投项目中“全国范围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实施主体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3,444.00万元,目前暂未投放。

  本次拟将该项目中9,000.00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拟使用9,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与1000.00万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成立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9,0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户内,用途为开设直营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

  本次涉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000.00万元,上述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四、变更实施主体的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将全面拓展京津冀地区市场,为了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加快业务拓展速度、加强区域管理水平,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因此拟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也是为了更好的额拓展市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变更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实施主体的变更对该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 不确定性,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有利于更好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有利于市场拓展的有效开展,并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此次对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未实质改变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有利于更好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有利于市场拓展的有效开展,并调动员工积极性。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议案内容及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萃华珠宝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萃华珠宝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广发证券对萃华珠宝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4

  关于拟购买物业并

  签署购买意向协议的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物业并签署购买意向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基于长期发展考虑,拟从独立第三方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虹峰地产”)购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32号(大东区滂江街32-1号、大东区滂江街32-2号),即J3#的BI至5F(或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建筑面积约为23824平方米的房产 。由于目前具体细节仍在洽谈中,为表双方诚意并避免其他人恶意竞争,因此公司拟与虹峰地产签订《商品房购买意向协议》,并同意向虹峰地产支付5000万元诚意金,该诚意金不做房款抵扣,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

  2017年7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物业并签署购买意向协议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授权董事长进行进一步洽谈工作。本次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与交对方的具体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洽谈有进一步进展并达成一致时将在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童锦泉

  3、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0104564669391E

  4、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

  5、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概况: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32号(大东区滂江街32-1号、大东区滂江街32-2号),即J3#的BI至5F(或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建筑面积约为23824平方米的房产 。本次拟购买物业所在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项目土地使用面积为 24093.66 平方米,建筑面积 159181 ㎡,土地使用年限至 2047 年 5 月 9 日止,项目建设两栋甲级写字楼、一栋公寓楼及部分商业物业。项目开发商为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价格:由于双方就房屋买卖具体细节仍在洽谈中,为避免恶意竞争,双方签署《商品房购买意向协议》,公司向虹峰地产支付5000万元诚意金,该诚意金不得抵扣房款,未来需退还。

  四、本次拟购买物业的相关安排

  1、拟在董事会批准后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合同。

  2、本次交易的诚意金来源:萃华珠宝自有资金。

  五、本次交易的风险分析

  本次交易具体细节仍在洽谈中,存在不确定性,因该项交易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成交价格以及合同细节还需与虹峰地产商定。如出现影响交易的不确定因素,无法达到与公司要求的交易条件,该项交易仍存在取消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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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

  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10 日,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拟在北京设立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000.00万元、募集资金9,000.00万元);公司持有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

  2、本次投资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因涉及部门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变更,因此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萃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136号

  4、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金银制品、氯化金、金银饰品、珠宝、铂首饰、钯首饰、工艺品、电工触头、石钢玉件、钟表、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旧首饰收购、兑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黄金交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出资方式:自有资金1000万元及募集资金9000万元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无其他股东

  前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为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加盟店已经在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但直营店的全国布局尚未完成,本次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主要是全面拓展京津冀市场,完成公司直营店布局,设立子公司有利于日常业务的开展,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便于财务独立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募集资金原使用用途为开设直营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后,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并未改变,仍然为开设直营店。

  本次对外投资不会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战略。

  四、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拟设立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开拓、运营管理、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组建有运营经验的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与风控体系,并加强对投资、管理运营的监督与控制,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万元与自有资金1,000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事项基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萃华珠宝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萃华珠宝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萃华珠宝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6

  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7年07月27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0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07月26日—2017年07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07月27日 9:00—11:30 、13:30—16: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07月26日 15:00—2017年07月2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07月20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07月2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沈河区中街路2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审议《选举郭英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审议《选举李玉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审议《选举马俊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审议《选举郭裕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审议《选举彭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审议《选举张伟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审议《选举孙长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审议《选举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审议《选举张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1、审议《选举郝率肄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2、审议《选举张秋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3、审议《选举金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审议《关于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薪酬及职工代表监事津贴的议案》

  6、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

  7、审议《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内容的审议需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主要内容详见 2017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其他公告信息。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07月24日(星期三: 9:00~11:30, 13:30~16:30)

  2、登记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3、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7年07月24日 16:30 前送达本公司。

  4、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邮编:110041

  联系人:郭裕春、于波

  联系电话:024-24868333

  联系传真:024-24869666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周六福女士手链款式圆

  附件一: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31

  2、投票简称:萃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上述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07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7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07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出席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第1-7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说明: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37

  关于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于2017年7月25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代表投票表决,选举金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金萍女士

  金萍女士,中国国籍,1972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公司工会副主席。现任公司办公室主管,主要负责办公室综合事务管理工作。2012年荣获沈阳市总工会授予的“沈阳市五一巾帼先进个人”和沈阳市大东区委员会授予的“创先争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2012年12月任沈阳市大东区第十四届政协委员,现任公司职工监事。

  金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范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任何条件。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彦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 是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黎明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下转B1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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